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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周某凤、周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裁判规则

  监护关系终止后,....(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周某凤、周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津0110民特411号


  申请人:周燕凤,女,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越颖,天津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喜,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代理人:张如歆,女,199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人周燕凤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燕凤称,请求法院依法指定申请人作为周喜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姑。2021年3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102民特4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周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周淑敏(周喜之祖母)为周喜的监护人。周淑敏于2021年4月去世。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周燕凤担任周喜的监护人。

  代理人张如歆称,同意周燕凤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周喜,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津0102民特4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周喜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周淑敏为周喜的监护人。

  另查明,周淑敏已于2021年4月22日去世,周喜祖父、父亲均已去世。周喜母亲患有精神残疾。周喜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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