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特1020号
申请人:徐某1,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徐某2,女,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王某,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代理人:徐某3,男,193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徐某1、徐某2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1称,我与王某系兄弟关系,父亲是徐某3,母亲是王某1。王某1已去世。2020年7月7日,海淀法院作出(2020)京0108民特22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某2为王某监护人。2021年10月12日,海淀法院作出(2021)京0108民初29219号民事判决,确认王某与王某2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在法律上王某现处于无人监护状态,事实上,王某一直由父亲徐某3和我进行监护,为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申请法院指定我与徐某3作为王某的共同监护人。
徐某2称,徐某3是我和王某、徐某1的父亲。我申请由我担任王某的监护人。因王某患病,2020年11月父亲要求我担任王某的监护人,后经法院判决,由王某2担任王某监护人。这些年都是我照顾王某,买衣做饭,只要王某给我打电话说想吃什么,我就去给他做。2017年王某跟父亲吵架,把邻居的汽车砸了,邻居让父亲赔偿,父亲说没钱,居委会找到我,让我赔偿了1.8万元。我父母身体不好,我已经照顾王某十几年了,王某2平时也会给王某买烟、买衣服,王某2上班忙不过来的时候,我就去照顾。王某2从小与我父母和王某同住在父母的房子里,王某结婚后单住,王某2就与我同住至今。王某离婚后搬回父母家居住直到现在。母亲去世后,父亲与一名小时工相识,后想卖房,我们子女都不同意,我认为父亲已经高龄思维糊涂不能担任监护人,且已多次被骗,不能再让我们家房子被人骗卖。
徐某3称,我同意由我和徐某1共同作为王某的监护人,不同意徐某2担任监护人。我认为王某2和徐某2不适合做王某的监护人,他们收取了王某名下房屋4年的租金都不给王某,也不用于王某生活。我长期与王某共同居住,王某的日常生活都是我和徐某1共同负责,我给王某购买生活用品,徐某1会来照顾王某。王某现在每月收入2000元,日常开销需要3500元,我希望王某的房租能用于其生活,我多次向徐某2索要未果,为此报警也没有解决。
经审理查明:王某,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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