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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母均已去世,其配偶年事已高且身体多病,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一致同意由儿子作为监护人,且儿子在被监护人生病后一直对其进行照顾,实际履行监护人职责,依法予以支持

————张某宇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裁判规则

  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宇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辽0703民特147号


  申请人:张宏宇,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

  申请人张宏宇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宏宇称,请求依法指定申请人张宏宇为关玉兰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张宏宇与关玉兰系母子关系,2021年10月22日经凌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关玉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人张宏宇请求作为关玉兰的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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