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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复制上传视频行为的前提下,提供视频链接的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周某诉中国铁路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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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周某诉中国铁路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周某。
 被告:中国铁路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某某局)。
 《云海列车》短视频由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创作完成。首发于抖音,后又通过微博、视频号等平台再次发布,该作品最终获得“金镜头”奖。后原告发现,2022年4月1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微博“某某铁路”账号使用了上述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其著作权,遂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赔礼道歉的声明;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及维权必要费用(含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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