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2年5月2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刚在没有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灵宝市西闫乡破胡村南侧沙河水域禁采区内非法采砂,将抽取的河砂非法出售,违法所得共计768868元;未销售河沙 412.7 吨,经评估价值23111元。
2023年3月2日,灵宝市公安局根据河南省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将案件移送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6月7日,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王某刚犯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王某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3年6月13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采纳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的全部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处王某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后,王某刚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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