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邹某、辜某、丁某某、李某某、周某、徐某、刘某、梁某某。
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崔某某、邹某、辜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承运雅思试题的物流公司相关人员串通,由物流人员在雅思考试前将试卷密封箱从物流网点窃出,徐某某、崔某某、邹某在临时租用的民宿内以拆除试卷密封箱袋后拍照摘抄等方式获取试卷题目,然后以仿制或原装密封袋重新包装试卷后装箱,再由物流人员带回网点。之后徐某某将试卷中的听力、阅读部分发送给被告人辜某,由其负责制作答案,同时就试卷中的作文部分,安排崔某某等人雇佣写手制作范文。汇总答案及范文后,徐某某、崔某某、邹某、辜某单独或者通过徐某、刘某、梁某某等人在全国招募学员,开设考前面授培训班并收取相应费用。在考试前一晚提供面授培训,将提前准备好的当次雅思试题及答案发放给学员,让学员进行闭门背诵,其中刘某、梁某某为部分面授培训提供场地、雇佣写手制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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