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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主动约购毒品并予以“检举揭发”,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金某某等组织卖淫案

裁判规则

  在取保候审期间,....(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金某某等组织卖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2019年3月21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其他被告人情况略。)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等人犯组织卖淫罪,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某等人于2019年1月至3月间,经共同商议并出资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开设“锦瑟养生会所”,后在该会所内通过招募等手段组织闭某某、孙某、朱某等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来管理、约束卖淫人员以及卖淫活动,共计非法获利6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金某某违法所得共计76485元。

 另查明,被告人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020年1月,金某某主动联系李某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00克以上,并约定在厦门市进行交易,后金某某主动向厦门市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将涉嫌贩卖约110克冰毒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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