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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倒卖盗版书籍,认定侵犯著作权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关键在于“明知是盗版书籍低价购进再高价卖出”的行为是否属于“复制发行”行为

————董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董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间,被告人董某某从保定市某印刷厂定制并购进了45.5万余元盗版中小学教科书;从山东购进盗版中小学教科书及其他图书。董某某负责销售,郭某某负责接货、打包、发货,二人销售盗版教科书金额合计12.9万余元。

  2018年下半年至2021年9月间,被告人葛某某自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处购进盗版中小学教科书,以淘宝、拼多多平台店铺和线下销售方式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8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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