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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检察机关发现刑事立案监督线索,及时督促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适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充分履行诉前主导责任

————郑某非法采矿立案监督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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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郑某非法采矿立案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7日22时许至1月18日5时许,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挖掘机、拖车、运砂车,擅自在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颜谢北村东侧大汶河右岸河道内开采河砂,并对外出售牟利。经查,郑某等人非法开采的大汶河右岸河道系禁采区,开采的河砂岩性为含砾粗砂,动用量为718立方米,涉案矿产品价值8257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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