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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时间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应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付某诉娄星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裁判规则

  工伤认定申请时间....(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付某诉娄星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7月12日,双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案件。该案由双峰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傅玮担任审判长,与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肖民兵,行政庭负责人谢斓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娄星区人社局局长李建宏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案情简介
  付某系某公司员工,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2023年3月4日,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付某意外受伤,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休养,付某逐步康复。
  2024年3月4日,付某前往娄星区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娄星区人社局回复付某,职工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付某的工伤认定时间段应为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3日,已超出受理时限,遂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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