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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潘某1诉潘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规则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分割位于临海市的两间房产,其中北边一间归潘某1继承享有(价值约1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潘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潘某2、潘某1系侄女与姑姑关系。潘某1的弟弟潘小宝于2021年6月25日因病死亡,其生前未结婚生子,其所有的杜桥镇杜西路109号的两间房屋,属于其遗产。潘小宝的父亲、母亲已于2010年4月、2015年6月亡故。其哥哥潘选木也于2010年7月亡故,潘选木亡故时其本人已离婚,女儿潘某2年仅12岁,由潘某1抚养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潘小宝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目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仅潘某1一人,潘某2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潘选木的代位继承人,取得代位继承权。现潘某2以户籍登记在遗产地,要求独占该遗产房屋的主张,侵犯了潘某1的合法继承权,故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享有的遗产份额。
  潘某2辩称,一、各方的身份关系。潘学方、许花兰有一女二子,分别是女儿潘某1,长子潘选木、次子潘小宝,潘选木有一女潘某2。潘学方、许花兰分别于2010年4月、2015年6月亡故,潘选木、潘小宝分别于2010年7月、2021年6月亡故。2014年,潘某2作为困境儿童,奶奶许花兰系其监护人,许花兰去世后,潘小宝是潘某2最亲的长辈,由潘小宝作为潘某2的监护人,潘小宝视潘某2为养女、子嗣,潘某2的困境儿童补贴、村民福利均由潘小宝保管。潘小宝的自书遗嘱也是将房屋留给潘某2,在潘小宝的墓碑上也是刻着潘某2的名字,潘某2是事实上的养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二、遗产范围。案涉房屋虽然登记在潘小宝名下,实际北边这间是潘选木的。2004年时村里有地基安排,潘学方一家为了争取地基,将房屋变更至潘小宝名下,以潘选木名义批到两间地基后转手卖了20万元,潘某1拿走了10万元。2008年分书也是将北边一间分给潘选木。三、案涉房屋应当由潘某2继承。北边这间本来就是潘选木的,应当由其女儿潘某2继承。另外一间也应当由潘某2按潘小宝的遗嘱继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潘某2对潘某1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潘小宝身份信息及死亡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证审批表、情况说明等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潘某2提交分书及分书草稿,拟证明案涉房屋北边一间分给潘某2的父亲潘选木所有。潘某1对分书及草稿证据三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分书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属于草稿,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潘某2提交《临海市困境儿童监护协议书》,拟证明潘某2父母不在,2015年前由其奶奶许花兰监护,2015年由潘小宝抚养监护。潘某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待证事实有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本院确认2015年6月许花兰去世后,潘某2与潘小宝共同生活,直至2016年9月潘某2订婚事实。
  三、潘某2提交银行对账单,拟证明潘某2的困境儿童补贴、村里福利都由潘小宝保管,银行卡里的钱是潘小宝、潘某2共同的钱。潘某1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待证事实有异议,认可银行卡里的钱有部分是潘某2的。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确认潘某2名下存款潘某2、潘小宝均有份额的事实。
  四、潘某2提交遗嘱一份,拟证明潘小宝生前留有遗嘱,房屋应由潘某2继承。潘某1认为遗嘱不真实,不是潘小宝出具,而且即使是真实的,也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规定,为无效遗嘱。本院认为,潘某1虽对遗嘱是否潘小宝出具有异议,但是未说明合理理由,亦不申请笔迹鉴定,故本院认定遗嘱为潘小宝出具,遗嘱是否有效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说理。
  五、潘某2提交《收款收据》一份,拟证明在2021年1月份潘小宝摔倒受伤后,潘某2花钱请了保姆,潘某2多尽了赡养义务,且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潘某1对保姆费等费用支出无异议,但是认为潘某1及其丈夫均有来照顾潘小宝。本院对潘某2在潘小宝受伤后,为潘小宝雇佣保姆并支出保姆、尿不湿等费用合计约35520元事实予以确认。
  六、潘某2提交《临海市殡仪馆火化费用清单》、潘小宝墓碑照片、丧葬费用发票等,拟证明潘小宝的后事是潘某2负责料理,并花费10万多元,潘某2是潘小宝的养女。潘某1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待证事实有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并确认潘小宝丧事由潘某2处理并支付丧葬费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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