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1、雷某2、雷某3、雷某4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继承雷某某生前财产(存款)共计14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所有继承人等份继承雷某某生前存款143000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25日,雷某某在车祸中受重伤,最终因抢救无效而去世。雷某某生前共有五个儿女,分别是儿子雷某1、雷某2、雷会宁(已于1997年9月去世),女儿雷某3、雷某4,被告雷某5系雷会宁之子,雷某某生前大多数时间曾与被告雷某5一起生活。雷某某生前共有存款14万元,应视为遗产范畴,因雷某某生前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所以存款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由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而被告态度强硬,原被告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雷某5辩称,(一)其爷爷雷某某生前存款14万元并非全部属于其个人财产,只有少部分属于遗产。雷某某生前生育子女五人即雷某1、雷某2、雷会宁、雷某3、雷某4。1984年雷某1、雷某2、雷会宁三兄弟分家,雷某某选择和雷会宁一起生活。其系雷会宁之子,1997年雷会宁去世后,雷某5就随雷某某夫妇生活。2019年雷某5奶奶去世,雷某某继续与雷某5共同生活。雷某5成年后外出打工收入的一部分交由雷某某保管,和雷某某的收入一起存在雷某某名下。2022年雷某5结婚时,雷某5妻子娘家陪嫁10万元,雷某5之妻担心与雷某5花钱没有计划将钱用完,就将其中的5万元交给雷某某,让雷某某给其夫妻保管,用于今后坐月子用,雷某某将这5万元也存了。雷某5结婚后,其母亲给雷某53万元,被雷某5拒绝,后雷某5母亲将这3万元交给雷某某,让雷某某以后给雷某5,雷某某就将这3万元暂时也存在他的名下,这件事家门父子都知道。(二)对于雷某某的遗产,雷某5有代位继承的权利,雷某5对雷某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还应当分给雷某5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雷某5父亲于1997年去世,雷某5有代位继承的权利。考虑到雷某5父亲生前和雷某某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因而应当在分割遗产时适当给雷某5父亲多分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雷某5属继承人以外的人,但由于雷某5在雷某某生前对其抚养照顾较多,长期和雷某某共同生活,所以也应当分给雷某5适当的遗产。(三)原告雷某1、雷某2很少履行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6月25日,被继承人雷某某于因道路交通事故亡故,雷某某的妻子于2019年亡故。雷某某与妻子生育三子两女,即长子雷某1、次子雷某2、三子雷会宁、长女雷某3、次女雷某4。1984年,雷某1、雷某2、雷会宁分家另居,雷某某夫妇和雷会宁一起生活。雷某3、雷某4均已出嫁另居。1997年,雷会宁亡故,雷会宁与妻子生育一子一女,即儿子雷某5、女儿雷某6。雷某5、雷某6与被继承人雷某某生前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家庭主要事务由雷某某主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