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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肆意揣度,在未调取监控视频证实有人偷窥其如厕的情况下,控诉他人犯罪,法院对其自诉应不予受理

————李某某、施某某、马某2等九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失职、故意包庇、寻衅滋事、侮辱、侮辱妇女、徇私枉法案

裁判规则

  自诉人在无证据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某、施某某、马某2等九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失职、故意包庇、寻衅滋事、侮辱、侮辱妇女、徇私枉法案


  1.基本案情

  自诉人马某1提起控诉称,2021年1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自诉人从黑龙江大学乘地铁到博物馆站下车,特将自己拎的大红色兜放在女厕旁边洗手台上,警示告知女厕所内有女士。当自诉人在女厕所解手时,一位中年男子追逐进入女厕所内,在自诉人第一蹲位的厕所门往里偷窥。自诉人即刻到博物馆地铁站调度监控室,要求马某2调取监控录像,确认该中年男子是施某某。自诉人向博物馆地铁站站长房某某、值班班长马某2及博物馆派出所所长李某某等人索要录像证据,遭李某某等被告人的拒绝。被告人李某某等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故意隐匿伪造《报警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玩忽职守,包庇、纵容寻衅滋事、偷窥自诉人的犯罪者施某某,造成施某某逍遥法外,自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故意蔑视证据,应当从重处罚。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渎职罪、失职罪、故意包庇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侮辱妇女罪、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向自诉人手写书面道歉书并向自诉人赔偿名誉、精神伤害费10 000元及交通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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