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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销售,销售者待购买者提交订单后才从第三方购买相应货物,第三方的发货地可以构成以该销售者为被告的侵权案件管辖连结点

————厦门某公司、汾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管辖案

裁判规则

  被诉侵权产品系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厦门某公司、汾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管辖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荣,福建权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丽,福建权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汾阳市某美甲店。经营者:王某某,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汾阳市。

  上诉人厦门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卫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汾阳市某美甲店(以下简称汾阳美甲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的(2022)鄂01知民初2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厦门某卫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发货地不属于销售地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在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中明确,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因此,发货地可以认定为销售行为地。厦门某卫浴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快递外包装邮寄地址显示发货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故其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2.汾阳美甲店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发生在山西省汾阳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在汾阳美甲店未否认其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人且存在“一键转卖”的情况下,认定汾阳美甲店不是发货人,并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存在“一键转卖”的销售模式,程序违法。3.即便存在“一键转卖”且汾阳美甲店非发货人的情况下,本案可以初步确定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地原审法院及汾阳美甲店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汾阳美甲店住所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汾阳美甲店辩称:原审法院认定发货地不属于销售行为地正确。汾阳美甲店并不实际拥有货物,汾阳美甲店的销售行为并不包含发货这一环节。厦门某卫浴公司在汾阳美甲店的网店提交订单后,由汾阳美甲店从第三方购买相应的货物,并将收货地址填写成厦门某卫浴公司的收货地址,由第三方直接将货物交付给厦门某卫浴公司。发货行为并非由汾阳美甲店实施,在此情况下,发货地当然也就不是汾阳美甲店的销售行为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将本案移送太原中院并无不当。

  厦门某卫浴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厦门某卫浴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汾阳美甲店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厦门某卫浴公司专利号为201520371883.7、名称为“出水控制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等支出的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厦门某卫浴公司是涉案专利权人,汾阳美甲店未经许可,擅自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8、10的保护范围),已侵害厦门某卫浴公司涉案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汾阳美甲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发生在山西省汾阳市,汾阳美甲店的住所地也在山西省汾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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