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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应当具备主、客观两方面要件,客观要件为被诉侵权商品系由销售者合法取得,主观要件为销售者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诉侵权商品构成侵权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望都县江林化妆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商标侵权案件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望都县江林化妆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最高法民再2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望都县江林化妆品门市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新世纪商业街。

  经营者:张江超,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上海申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君,上海申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JUNGWOONHO),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望都县江林化妆品门市部(以下简称江林门市部)因与被申请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1)冀知民终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633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江林门市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赵丽君,被申请人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林门市部申请再审称,1.江林门市部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在购进被诉侵权商品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关于合法来源的相关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对江林门市部的注意义务要求过高,对主观方面是善意还是恶意的证明责任分配错误,最终认定江林门市部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法院未追加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妆公司)、天津冠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美公司)和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妆公司)为被告,导致案件事实未查清,影响当事人的权利救济。3.江林门市部针对一审判决关于其所提交的证据与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同一性的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却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为由驳回上诉,致使江林门市部未能就“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事实进行答辩,损害了江林门市部通过二审进行救济的程序权益。4.纳益其尔舍弃追究源头侵权人,针对终端门店发起数千起商标侵权诉讼,通过诉讼迫使门店支出数千到万元的赔偿款,获利数千万,属于不当维权,与“源头维权,追究生产者”的司法精神不符,应予规制。综上,江林门市部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撤销一审判决;3.改判驳回纳益其尔的全部诉讼请求;4.诉讼费用由纳益其尔承担。

  纳益其尔辩称,1.二审法院认定江林门市部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所售化妆品不具有合法来源,并无不当;2.众妆公司、冠美公司和一品妆公司并非本案必要当事人,二审法院未予追加不存在错误。综上,请求驳回江林门市部的再审请求。

  纳益其尔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江林门市部立即停止侵害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和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江林门市部赔偿纳益其尔经济损失30000元;3.判令江林门市部支付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调查取证服务费、公证费、差旅费等2000元,律师费8000元);4.判令江林门市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纳益其尔系韩国注册法人,该法人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有香水、化妆洗液、化妆品等。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纳益其尔”由案外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纳益其尔公司)依法享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有香水、化妆品等。2018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公司与纳益其尔签订《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许可纳益其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排他性使用其享有的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纳益其尔”,许可使用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

  2019年1月1日,纳益其尔与案外人北京纳益其尔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案外人北京纳益其尔公司代表纳益其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公证。2019年1月1日,案外人北京纳益其尔公司与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汇铭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将纳益其尔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瀚汇铭公司。2019年9月4日,纳益其尔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杨伟华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杨伟华律师作为纳益其尔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对中国大陆境内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2019年7月30日,瀚汇铭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张硕甲赴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中华东路的“朵宁江林日化1店”,刷卡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LIC”的商品一盒,“江林日化1店步行街店”出具购物小票,商品购买过程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北京纳益其尔公司出具《鉴别证明》,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系假冒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产品。

  一审法院判决:1.江林门市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江林门市部赔偿纳益其尔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及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3.驳回纳益其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纳益其尔负担600元,江林门市部负担200元。

  江林门市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纳益其尔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并由纳益其尔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其主要理由为:江林门市部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所售被诉侵权商品系来源于众妆公司,而众妆公司的产品来源于一品妆公司,江林门市部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5480号公证书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5480号公证书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二)江林门市部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来源是否合法;(三)江林门市部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在江林门市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纳益其尔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公证书,二审法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于江林门市部上诉提出(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5480号公证书跨区域公证,不能作为侵权的依据的理由,二审法院认为,相关规章规定的属地公证,是为了加强对公证的管理,保证公证工作有序进行,并非对公证程序强制要求,不影响本案公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对于第二个问题。商标法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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