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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梅、张某、张某天诉朱某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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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申某梅、张某、张某天诉朱某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申某梅,女,1958年2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街道。

  原告:张某,女,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

  原告:张某天,男,2008年3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街道。

  被告:朱某传,男,199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现住江苏省常熟市碧溪街道。

  原告申某梅、张某、张某天与被告朱某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申某梅、张某、张某天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朱某传赔偿申某梅、张某、张某天因张某富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732266.9元;2.诉讼费由朱某传承担。

  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张某富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一个子女即张某天,张某富父亲已经去世,申某梅系张某富的母亲。张某富不会游泳。

  张某富原在常熟市碧溪镇万达水洗厂工作,2019年6月开始在常熟市碧溪新区莱顺服装整烫厂工作。朱某传在常熟市碧溪街道李村李白南路经营“××钓场”,钓场周围用金属格子网进行围拦,进出处是两扇铁门,铁门上张挂的告示上显示,营业时间为早上6点至晚上10点,朱某传平时住在钓场里面鱼塘边的小屋里。朱某传为方便向钓友发通知等建立了一个名称为“××垂钓大鲫鱼塘”的微信群(以下简称“垂钓微信群”)。朱某传的微信号有两个,在“垂钓微信群”内的昵称是“好多鱼”,另一个微信号在“垂钓微信群”内的昵称是“常熟碧溪××钓场”,张某富在“垂钓微信群”内的昵称是“秋天的落叶”。

  2019年8月9日21时43分,“冬天的雪”在“垂钓微信群”内@“秋天的落叶”:“你明天又五点去”,“秋天的落叶”回复:“大风就不去了,没法钓啊”。2019年8月9日23时57分,朱某传在“垂钓微信群”内@所有人:“明天收费一百七五个小时,早上五点半开门,回鱼鲫鱼四块,工程鲫三块,下杆以后会有工作人员收费,以后都会由××收费,报名也找他(除非特殊情况狂风暴雨会封塘)”。2019年8月10日0时5分,张某富在“垂钓微信群”内文字聊天:“不吹风就来看看”,又在4时35分文字聊天:“钓鱼的出发了”,群内一钓友随即问:“你出发了没”,张某富文字聊天:“没有+笑脸图像”“我怕杆抛不出去”。5时28分,朱某传在“垂钓微信群”内@所有人:“由于天气原因,狂风暴雨决定今天封塘不开,等明天看,谢谢,给钓友带来了不便”。朱某传同时在“垂钓微信群”内发布了内容相同的群公告。8时59分,朱某传在“垂钓微信群”内文字聊天“秋天落叶电话号码谁有”“发给我一下”,一名钓友@朱某传“直接微他”,朱某传文字聊天“打不通”。10时45分,一名钓友发布现场情况的小视频,有几名钓友文字聊天“不是封塘了么”“不是今天封塘了吗”“人挂了”“被风吹下去的”……
【案例点评人】李浩(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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