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12月27日,晋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向秦淮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2月28日,秦淮区政府收到晋某某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因晋某某的复议请求不明、材料不齐全,秦淮区政府于2020年1月3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邮寄送达晋某某,要求晋某某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后的10日内补正,明确复议被申请人、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提供证据材料、复议请求等。2020年1月8日,秦淮区政府收到晋某某当面提交的补充材料。晋某某在补正材料中明确了被申请人为秦淮区房产局,其对被停发住房补贴不服;复议请求为“以申请人所谓监护人领到安置房为借口,非法停发申请人住房租赁补贴款”;其中还注明“2017年11月后我一分未拿到”。经审查,秦淮区政府认为,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
行政复议法第
九条规定的六十日内的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秦淮区政府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宁秦行复(不)字第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邮寄送达晋某某。
原审法院另查明,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载明,“被申请人:秦淮区人民政府秦虹街道”“所在地: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晋某某庭审中陈述,其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中“2017年11月份我一分钱也没有拿到”是指“监护人”连100元都不给了;其没有拿到100元之后,向秦淮区政府信访部门提出异议,秦淮区政府告知等拆迁诉讼结束之后再解决,所以没有申请复议,直到2019年12月27日才提出复议申请。秦淮区政府庭审中陈述,落款时间为2020年1月7日的《复议申请》是补正的复议申请,没有落款时间的《补正复议申请》是与其一并提交的附加说明,晋某某对秦淮区政府的上述陈述予以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