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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收到相对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履行了检索、答复、告知等法定任务,程序合法,相对人提出的不应查询不到项目的备案等主张,仅是基于推定得出,法院不予支持

————邓某某、张某1、周某某、梁玉某某、梁锦某某、谭某1、黄某某、左幼某某、李某某、梅某某、谭某2、张某2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政府行政监督案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收到相对....(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2020年8月6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公开告知〔2020〕96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自然资源部不存在李某某等人申请的“顺德快速干线(乐龙路)项目”的政府信息。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至龙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563号)、《关于顺德区乐从至龙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粤国土资(用地)报〔2011〕36号]的复印件提供给李某某等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李某某等人申请公开的其他申报材料,不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公开,建议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公开。李某某等人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并依法作出正确处理,本案诉讼费由自然资源部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7日,李某某等人及左国梁等案外人,共21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为:顺德快速干线(乐龙路)项目征收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以下统称涉案信息)。次日,自然资源部收到李某某等人的上述申请。同年7月15日作出37号延期通知书,并于同日邮寄给李某某等人。次日,李某某等人收到37号延期通知书。自然资源部以“顺德”作为关键词在建设用地审批系统中进行检索,没有乐龙路的相关信息,但存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至龙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相关审批信息。同年8月6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被诉告知书,并于次日邮寄给李某某等人。李某某等人于同年8月8日签收被诉告知书,后于同年9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应当向信息公开申请人公开,但行政机关履行公开义务是在相关信息客观存在的基础上。这种“存在”是指客观存在,而不能是推定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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