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对杨某某作出西政公开(2020)第91号-答《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答复:一、关于杨某某申请获取的“1.房屋置换补偿协议中的‘《西城区马连道北里三、五号楼房屋置换与补偿方案》和有关文件规定’具体内容;2.委托宣开公司、‘督促宣兴公司’从事该项工作的授权文件及政策、法律依据;3.宣开公司宣称补偿标准为政府制定、无法协商改变,请提供该补偿标准的政策、法律依据及补偿标准的详细计算方法、包含的具体项目。”经查,杨某某提及的“马连道北里5号楼”位于马连道北里宣兴商厦项目范围之内,由北京宣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兴公司)按照市场规律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并开展,西城区政府在实际工作中未获取和保存杨某某申请的上述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该信息不存在。二、关于杨某某申请获取的“4.2020年3月12日《关于马连道北里开发项目历史遗留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中使用了‘预签约’一词,然而申请人未在拆迁相关法规中找到这一概念。请提供‘预签约’准确的法律内涵。”经查,杨某某申请获取的上述信息实质是以信息公开的名义向西城区政府就相关事项进行咨询,不属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三、关于杨某某申请获取的“5.2011年至2020年关于解决马连道拆迁问题的所有区政府会议纪要”,经查,西城区政府未查找到该信息。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该信息不存在。
杨某某诉称,其于2020年8月26日向西城区政府申请公开:1.房屋置换补偿协议中的“《西城区马连道北里三、五号楼房屋置换与补偿方案》和有关文件规定”具体内容;2.委托宣开公司、“督促宣兴公司”从事该项工作的授权文件及政策、法律依据;3.宣开公司宣称补偿标准为政府制定、无法协商改变,请提供该补偿标准的政策、法律依据及补偿标准的详细计算方法、包含的具体项目;4.2020年3月12日《关于马连道北里开发项目历史遗留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中使用了“预签约”一词,然而申请人未在拆迁相关法规中找到这一概念。请提供“预签约”准确的法律内涵;5.2011年至2020年关于解决马连道拆迁问题的所有区政府会议纪要。2020年10月,杨某某收到西城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对于被诉告知书中有关申请信息1-4的答复内容没有异议。杨某某已提供证明信息5客观存在的2020年3月12日《关于马连道北里开发项目历史遗留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西城区政府却无视该份证据答复信息5不存在,侵害了杨某某的知情权。故请求法院:1.撤销被诉告知书中第三项答复内容;2.责令西城区政府西城区政府重新对杨某某2020年8月26日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公开2011年至2020年关于解决马连道拆迁问题的所有区政府会议纪要;3.本案诉讼费用由西城区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7日,西城区政府收到杨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书面公开宣兴公司处理马连道拆迁问题的所有相关政府文件,并附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明确指出上述相关政府文件包括:1.房屋置换补偿协议中的“《西城区马连道北里三、五号楼房屋置换与补偿方案》和有关文件规定”具体内容;2.委托宣开公司、“督促宣兴公司”从事该项工作的授权文件及政策、法律依据;3.宣开公司宣称补偿标准为政府制定、无法协商改变,请提供该补偿标准的政策、法律依据及补偿标准的详细计算方法、包含的具体项目;4.2020年3月12日《关于马连道北里开发项目历史遗留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中使用了“预签约”一词,然而申请人未在拆迁相关法规中找到这一概念。请提供“预签约”准确的法律内涵;5.2011年至2020年关于解决马连道拆迁问题的所有区政府会议纪要。
2020年8月31日,西城区政府作出登记回执对杨某某的申请予以受理。
2020年9月22日,西城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告知杨某某将延期至2020年10月28日前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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