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行政行为:中牟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称张某1等11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张某1等11人一审起诉请求:一、判决确认中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中牟县人民政府限期公开张某1等11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中牟县人民政府承担。一审庭审中张某1等11人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撤销中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中牟县人民政府限期公开张某1等11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张某1等11人均为河南省郑庵镇前路俭村村民。张某1等11人于2020年12月3日以邮寄的方式向中牟县人民政府寄出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中牟县人民政府公开“1、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前路俭村(万洪路路南、人文路路西、比克大道路北、润滑油物流园东)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前路俭村(万洪路路南,人文路路西、比克大道路北、润滑油物流园东)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文。”中牟县人民政府2020年12月4日收到张某1等11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12月9日分别向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和中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通知,要求其核查张某1等11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后两部门于12月16日向中牟县人民政府回复,称张某1等11人所申请公开的地块到目前为止未经土地报批,无相关征收土地信息,不存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中牟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中牟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21年1月4日向张某1等11人进行邮寄送达,告知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张某1等11人不服上述信息公开答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关于张某1等11人提出中牟县人民政府的答复超过法定期限,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核查,中牟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4日收到张某1等11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从次日起计算20个工作日,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4日,故中牟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4日向张某1等11人邮寄送达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超过法定的20个工作日,张某1等11人主张中牟县人民政府超期作出被诉信息公开答复,没有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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