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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的告知书存在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法院决定应予撤销

————梁燕某某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行政监督案

裁判规则

  尽管行政机关已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202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以下简称环境部)对梁燕某某作出环告知〔2020〕28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告知梁燕某某:我部于2020年9月10日收到您提出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沙环翠南路88号的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卷烟厂长期占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南漖村土地排放工业废气信息和工业废水信息及工业废料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核,我部未制作或获取过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我部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如您需查询企业排污许可证信息,您可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网址为……,或者向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申请公开。……

  梁燕某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判决环境部不告知相关信息的公开义务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行为违法,责令环境部限期二十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告知负责公开其所申请信息的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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