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自然资公开告知[2020]930号《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2020年7月17日,自然资源部信访机构收到杨某某的来信。经查,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0年7月就此信访事项向杨某某出具了《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其反映问题不属于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范围。按照《
信访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自然资源部将杨某某反映的信访事项摘要登记录入自然资源部信访信息系统,并短信告知不予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
三十六条“(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杨某某所申请公开的“自然资源部对杨某某控告安岳县违法征地立案程序、调查过程和结案的各种文书和资料”,自然资源部不存在该政府信息。
2020年10月26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复议[2020]548号(决)《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主要内容如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对于杨某某申请公开“自然资源部对杨某某控告安岳县违法征地立案程序、调查过程和结案的各种文书和资料”的政府信息,自然资源部不存在该政府信息,且已告知杨某某,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义务。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杨某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8月10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并于当日寄送杨某某,杨某某于8月12日签收。已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信息公开答复。综上,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第
六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杨某某未提交能够证明其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提交过履职申请的证据材料,杨某某提出“认定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乱作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基础,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六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和《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
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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