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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人身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隐瞒个人出资公司信息,并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侵吞拆迁安置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杨某、李某贪污、挪用资金案

裁判规则

  二行为人身为村民....(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杨某、李某贪污、挪用资金案

  近日,灵武市东塔镇城一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杨某及副主任李某因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追缴被告人杨某、李某贪污款1016.83万元,并上缴国库;责令追缴被告人杨某、李某挪用的资金150万元,并返还城一村村民委员会。

  2013年至2016年期间,杨某担任灵武市东塔镇城一村(简称“城一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某担任城一村村委会副主任,负责城一村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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