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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具有一定艺术表现力和独创性的,可以认定为杂技艺术作品

————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以杂技动作为主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

    法定代表人:齐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

    经营者:张硕,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新许路。

    法定代表人:王宗兆,该电视台主任。

    原告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杂技团)因与被告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以下简称张硕杂技团)、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建安区电视台)发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中国杂技团诉称:中国杂技团系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的著作权人。被告张硕杂技团在2017年许昌县春节联欢晚会表演的杂技节目《俏花旦》,在动作组合、背景音乐、演员服装等方面均抄袭《俏花旦-集体空竹》,构成著作权侵权。《俏花旦》节目视频在域名为V.QQ.COM的网站及“映像许昌”微信公众号上均可点播,被告建安区电视台制作、播出节目视频,被告腾讯公司对视频在其网站传播一节未尽审查义务,亦构成著作权侵权。据此,要求张硕杂技团、腾讯公司、建安区电视台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被告张硕杂技团辩称:原告中国杂技团的《俏花旦-集体空竹》抄袭了“王氏天桥杂技”,我方从来没有见到过中国杂技团的节目,只看过沧州杂技团的《俏花旦抖空竹》,我方是按照沧州杂技团的节目排演。抖空竹是民间传统文化,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注册,直到2010年著作权法颁布之前,并没有法律规定杂技能进行著作权注册。杂技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杂技表演需要多年练功,如果一个杂技演员苦练了十几年的节目被别人抢注了就被判侵权,明显不合理。

    被告腾讯公司辩称:一、原告中国杂技团起诉的权利基础及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杂技作品均难以确定;二、微信公众号服务及腾讯视频服务均系向公众号所有者、注册用户使用者等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供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各类信息。腾讯公司未对上传者提供的涉案视频做任何修改、删减,根据腾讯公司后台记录显示,涉案视频已于腾讯公司收到中国杂技团起诉状之前被上传者删除。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涉案视频侵权。即使涉案视频侵权,腾讯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建安区电视台辩称:我方的节目录制有合法授权,被告张硕杂技团的节目与原告中国杂技团主张的节目有一定的相似性,包括背景音乐相同、名称相似。但我方在录制节目时并不知情、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我方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如果涉案节目构成侵权,也是因张硕杂技团的节目模仿中国杂技团所导致,应当由张硕杂技团承担责任。我方愿意配合中国杂技团消除影响,但现在涉案网络上已经没有了涉案侵权节目传播,因此中国杂技团主张停止侵权已经没有了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中国杂技团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编号为00008667《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申请人中国杂技团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由其于2004年创作完成(编导何晓彬、张瑞静,作曲杜鸣,服装宋立),并于2005年2月公演的杂技作品《俏花旦-集体空竹(法国版)》,申请人以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作者署名权除外),登记号为:2007-L-08667,发证日期为2007年8月31日。

    原告中国杂技团(甲方)与何晓彬、张瑞静(乙方)分别签订了《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杂技作品〈滕韵-十三人顶碗〉和〈俏花旦-集体空竹〉编导著作权归属协议》,约定甲方对委托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财产权全部归甲方,上述委托作品著作权的人身权中,乙方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乙方同意由甲方行使。

    原告中国杂技团(甲方)与杜鸣(乙方)签订了《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杂技作品〈俏花旦-集体空竹〉音乐创作著作权归属协议》,约定甲方对委托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财产权全部归甲方,上述委托作品著作权的人身权中,乙方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乙方同意由甲方行使。

    原告中国杂技团(甲方)与北京金舞服装制作中心(乙方)签订了《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杂技作品〈俏花旦-集体空竹〉和〈圣斗·地圈〉服装制作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完成2013年摩纳哥参赛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的服装制作,甲方对委托乙方制作的服装成品享有著作权。

    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曾获得2004年第六届中国武汉光谷国际杂技艺术节“黄鹤金奖”、2005年“第二十六届法国明日国际杂技节”最高奖“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奖”、2007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观众最喜爱的春晚节目(戏曲曲艺类)”评选中一等奖、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金奖(中国)作品奖、2013年第三十七届摩纳哥蒙特卡罗国际马戏节“金小丑”奖。

    2017年1月17日,许昌县电视台(后并入本案被告建安区电视台)举办了标题为《2017年许昌县春节联欢晚会万里灯火幸福年》的晚会,为此,许昌县电视台(甲方)与被告张硕杂技团(乙方)签订了《商业演出合同》,约定,许昌县电视台邀请张硕杂技团演出杂技节目《俏花旦》,演出时间为2017年1月17日,甲方共付乙方演出费17000元(税后),演出地点河南许昌。

    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于2017年2月20日出具的(2017)京信德内经证字第00041号《公证书》显示,通过手机登录微信在“公众号”中搜索“映像许昌”,可查找到名为“映像许昌”的公众号,其备案主体为许昌县电视台。在该公众号历史消息中,可以查找到“2017年许昌县春节联欢晚会(下)”,进入界面后可播放相应视频,在该视频“43:06/54:50”处可以看到标有“舞蹈杂技《俏花旦》表演中国吴桥杂技艺术中心”的被诉侵权节目。

    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于2017年2月20日出具的(2017)京信德内经证字第00042号公证书显示,在计算机浏览器网页地址栏中输入“V.QQ.COM”,进入该网站后在搜索栏中输入“2017许昌县春节联欢晚会”,点击其中“2017许昌县春节联欢晚会(上)”“2017许昌县春节联欢晚会(下)”,相应视频可正常播放。视频片头标注有“许昌电视台2017年1月25日”“2017年许昌县春节联欢晚会万家灯火幸福年”字样,视频播放框右上角出现“腾讯视频”图标字样。

    被告建安区电视台认可上述视频系其上传,但均已被删除,“映像许昌”公众号亦已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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