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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审查,应当按照正当性原则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履行了监管的职责,同时对职权依据、执法程序等合法性要件进行全面审查

————刘某甲诉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投诉举报答复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对投诉举....(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甲诉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投诉举报答复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行初35号(2021年1月18日)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行终101号(2021年5月11日)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刘某甲诉称:(1)刘国某的《委托书》系造假,《委托书》不符合加拿大法定程序和规定格式,1347号领事认证不能证明刘国某享有权属。刘国某并非涉案三幢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刘益某没有被委托的资格,也没有转委托的资格,其转委托行为违法。刘益某在办理1290号委托公证时未出示刘国某具有房屋权属的证明,上海市虹口区公证处(以下简称虹口公证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为刘国某、刘益某一家侵吞刘某一其他6个子女的房产伪造证件。(2)上海市虹口区广中法律服务所吴某某在代理刘某乙的案件中通过请托以非正规渠道立案,柳某某在代理刘某乙的案件中私自撤案,违规执业。刘某甲为此向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以下简称虹口司法局)投诉,但虹口司法局所作沪虹司投诉监督(2019)第029号执业投诉处理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3)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作出沪司复字(2020)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对其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原告不予认可,对认定被诉答复程序违法予以认可。请求撤销被告虹口司法局作出的被诉答复以及被告市司法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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