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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作品在营业场所提供点播服务,侵害其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青田新概念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作为经营者,在使....(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新概念会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音集协的诉讼请求,并由音集协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新概念会所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音集协主张的侵权赔偿期间为2018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该期间涉案KTV并非由新概念会所经营。新概念会所系由青田侨之声娱乐城(以下简称侨之声娱乐城)于2021年7月14日变更而来,虽然工商登记上系企业名称和投资人的变更,但实际并非变更,而是重新向房东租赁,系新成立的经营主体。

  音集协辩称:无论新概念会所名称、投资人如何变更,其在法律上仍为同一民事主体,具有独立民事地位,应对本案侵权事实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新概念会所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音集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新概念会所承担:1.侵权赔偿责任共计210240元;2.音集协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128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后音集协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新概念会所:1.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75200元;2.承担因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款210240元;3.赔偿音集协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128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该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作品名称:《掌纹》等共计133首音乐电视作品。

  二、作品类型: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三、诉请保护的权利:放映权。

  四、作品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

  五、音集协与著作权人签订授权合同的相关内容:2012年3月6日,音集协与滚石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滚石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滚石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滚石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惟就广播权的部分,得不受本条款的限制;音集协对滚石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滚石公司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音集协的名义进行,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之后合同均经过续展,授权均在有效期内。

  六、音集协获得授权权利的性质:音集协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有权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七、音集协获得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不含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

  八、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2020年11月18日,音集协的取证人员来到新概念会所经营场所进行消费,通过包厢内的点歌设备依次查找播放了相关歌曲。消费结束后,取证人员通过微信支付现场消费128元。对上述取证过程,音集协取证人员申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

  九、侵权比对结果:音集协主张现场取证视频播放的画面中显示的《掌纹》等133首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中对应作品的画面、歌词、演唱者等信息均相同。新概念会所一审未到庭发表意见,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十、音集协诉请赔偿金额依据:以许可使用费确定侵权赔偿金额。

  十一、新概念会所登记情况:该会所系个人独资企业,曾用名侨之声娱乐城,成立于2013年7月24日。侨之声娱乐城于2021年7月14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投资者由潘碎英变更为陈宾,经营范围:歌舞娱乐活动、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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