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被控侵权行为人在《执业资格许可证》载明的诊疗许可范围进行住院治疗,具有一定过错,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侵权

————王某某、张某某诉焦作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被控侵权行为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患者医疗费时,将医保报销的30000元直接予以扣除,于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王某某、张某某申诉称,同意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另补充,1.焦作市人民医院××诊疗许可范围为门诊。本案中,该医院超过××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违反诊疗规范。2.患者张会君住院号为10506,但护理记录单从210页始至261页,住院号被偷换为12506262页以后住院号又被换成10506,故焦作市人民医院伪造、篡改病历。3.医院没有诊疗资质对患者进行非专业治疗致使患者病情恶化,加上医院停电,导致呼吸机不能使用,造成患者呼吸心跳停止死亡。医院停电、超过执业范围进行诊疗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主要因素。4.医院给予患者降温的冰毯损坏,造成患者体温增加,促使患者病情恶化导致死亡。5.患者2009年8月31日入院就诊,直到18天后才诊断出是乙型脑炎,故医院误诊导致患者延误了最佳诊疗时机。综上,焦作市人民医院应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请求依法改判焦作市人民医院赔偿王某某等各项损失820311.1元。

  焦作市人民医院辩称,王某某、张某某的申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焦作市人民医院申诉称,1.原审法院在没有新事实、新理由、新证据的情况下,将华政(2001)法医病鉴定第097号司法鉴定书认定的医院在被鉴定人死亡中只占轻微参与因素,其责任度酌情为10-15%的鉴定结论更改,主观臆断将医院赔偿责任由一审判决的25%次要责任,提高到60%的主要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场所,有收治病人的义务,不可以拒绝收治危重病人。本案中,患者确诊“流行性乙型脑炎”前,已处于深昏迷、呼吸机维持呼吸,不具备转诊条件。焦作市人民医院对患者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整个治疗过程无明显过错。该医院作为焦作市综合类三级甲等医院,在整个焦作市综合医疗条件及医疗水平相对较好,实力较强。若确诊“流行性乙型脑炎”后,将已是重症患者的张会君转入××专科医院治疗,无疑不利于救治。综上,请求:撤销原再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王某某、张某某辩称,焦作市人民医院的申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李秀莲、王某某、张某某向山阳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焦作市人民医院赔偿李秀莲、王某某、张某某因张会君死亡的医疗费132000元、丧葬费17754元、死亡赔偿金402720元、误工费680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7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7329.6元、护理费13604.58元、交通费3000元、复印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亲属处理事故的误工费4350.62元,合计820311.1元。

  山阳区法院一审认定,2009年8月31日,张会君(注:病历上登记为张会军)因“发热、反应迟钝,右侧肌无力1天”到焦作市人民医院就诊,该院以“乏力查因、发热查因”收住入院。入院诊断为:1、中枢神经系统感染?2、脑血管病?头颅MRI显示:双侧大脑及桥脑多发异常信号符合脑炎改变。2009年9月2日张会君因“呼吸困难昏迷”被转入重症监护室,2009年9月10日给予气管切开治疗,2009年10月17日张会君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焦作市人民医院给予胸外心脏按压,球囊辅助呼吸及药物治疗后,心跳、呼吸恢复。在抢救过程中,10月17日晚18时30分至19时50分该院因故停电1小时20分。张会君后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10月18日凌晨死亡。张会君住院50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计130739.79元,其中医保记账为30000元,其余为现金支付。张会君住院期间由其妹妹张会群、张会玲陪护,张会群、张会玲均系非农业户口。王某某等因处理医疗纠纷及鉴定等支出交通费(含住宿费)计3000元,复印费500元。2011年11月8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华政[2011]法医病鉴字第097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结论为:焦作市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张会君的诊疗行为未发现过错,焦作市人民医院的停电事故客观上促进了被鉴定人张会君的死亡,医院的责任度酌情为10-15%。该鉴定分析中载明:“焦作市人民医院对张会君诊断××明确,××作为以病毒为病原体的××,起病较急,症状表现相对严重,以高热、头痛、昏迷、抽搐为常见症状,因病原体可引起大脑皮质、脑干、小脑等的广泛病变,致神经细胞变性、坏死等不可逆病理改变,其病死亡率较高,治疗上以抗病毒、保护脑细胞、对症支持治疗及防治并发症为主。张会君入院后,焦作市人民医院给予了相应完善的治疗,其诊疗行为符合基本诊疗原则,医院的诊疗行为未发现明显过错;但是,在病情危重时的抢救过程中,因医院停电致使正常的抢救措施无法实施,对抢救造成了不利影响”,“根据被鉴定人发病后的症状、体征以及入院后医院实施的救治措施,说明被鉴定人病情相对危重,在综合治疗的情况下,病情仍进行性加重”,“综合其发病后的整体情况,被鉴定人张会君的最终不良后果符合××的自然转归过程,故被鉴定人自身疾病应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但医院的停电事故客观上促进了被鉴定人的死亡,系被鉴定人死亡的轻微参与因素,其责任程度酌情为10-15%”。

  2012年3月21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华政【2011】法医病鉴字第09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该补充说明载明:1.鉴定报告“检案摘要”并非对病历材料的照抄照搬,而是对审查材料的概括性摘录。鉴定人已注意到2009年10月9日-12日的病程记录中有“神志清”的记录,同时也注意到2009年10月14日以后的病程记录中有“昏迷状态”的记录,这也正反映了在整个诊疗过程中被鉴定人病情出现反复,且总体上呈加重的趋势……3.关于鉴定材料问题,本中心受理案件时收到的检案材料由法院寄送,鉴定前送检材料已经取得医患双方的认可,故本中心作出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不应存在争议;4.焦作市人民医院的资质问题,不属于技术问题,不属于本中心鉴定的范围;5.……,故不能认为“冰毯损坏”即是没有对病人实施降温治疗。

  另查明,李秀莲系张会君之妻,张某某系张会君之子,王某某系张会君之母。李秀莲、王某某、张某某及张会君均系非农业户口。张会君兄妹共五人。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