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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资源管理法规采矿的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运输存储爆炸物的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

————李某虎、谢某、郭某怀、郭某斗等非法采矿,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虎、谢某、郭某怀、郭某斗等非法采矿,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案
 


  近日,临汾中院依法对李某虎、谢某、郭某怀、郭某斗等17人非法采矿,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审定罪量刑,李某虎等1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刑十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对被告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对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案通过视频连线与当庭宣判的方式,分别在临汾中院和乡宁法院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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