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特××惰性气体系统(北京)有限公司、郭×某某、杜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6期(总第699期)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3年2月6日
案号:(2011)沪一中刑终字第552号
基本案情
郭×某某原系米开公司(北京米开××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网管,于2004年1月离职并签订《离职协议》,约定永远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自行利用公司技术或商业信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杜某某系上海公司(上海米开××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制造部下属设备厂经理,2006年与上海公司签订《聘用备忘录》约定:杜某某负责设备厂的生产、调度及管理工作,不得泄漏公司机密,亦不得将此用于自己开办公司使用,直至退休后3年之内。其中,上海公司的《保密制度》规定:(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的图纸、设计思路、方案和模型、试验结果;公司设备的图片或相关技术信息;专有技术、专利技术、技术授权等,以及其他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数据和保密事项及其他没有公开且公开后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一切信息。(2)《图纸管理规定》规定:设备厂生产产品的图纸在零部件加工完毕后,由厂长负责回收交给信息室,并由信息室适当处理,并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图纸发放、回收等流程。在上海公司2006年、2007年的《资料交接登记表》中,登记发出的图纸“接收人”一栏均有杜某某的签名。2007年7月,杜某某从上海公司离职。
2007年年底,杜某某与郭×某某联系,表示欲前往伊特公司[伊特××惰性气体系统(北京)有限公司,郭×某某系实际经营者]工作,并称有上海公司的技术图纸。双方约谈后,在2008年3月至4月间,杜某某向郭×某某提供了从上海公司带走的等离子火头及六通阀的图纸,并至伊特公司工作,协助安排设备的生产。2008年3月至8月期间,伊特公司向映×公司(海宁市映×电子照明有限公司)、新×公司(海宁市新×光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单位销售特种灯生产线,包括手套箱、高温炉、等离子排气封接台等产品,共计合同金额为79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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