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郑某某、张某1、张某2等19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3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14年4月22日)
审判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3年9月3日
案号:(2012)东刑初字第1175号
基本案情
科技公司(广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近年来多次利用其生产线生产盗版光碟。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张×甲、股东兼任业务部经理林××,分别负责盗版光碟的生产、运营;该公司的生产部调度员胡×、出纳李×甲,负责生产盗版光碟所得款项的回收、管理。张×甲、林××为逃避查处,共谋以科技公司员工黄×甲(另案处理)的名义开设账户回笼生产盗版光碟款项,并指派李×甲完成此事。根据张×甲指示,李×甲陪同黄×甲开通银行账户,用于收取盗版光碟货款,并管理黄×甲个人账户内的款项。
2009年后,张某1作为科技公司加工盗版光碟的中间商,负责在下家定制盗版光碟并提供数据源后,联系林××商定价格,再由林××通知胡×为其安排生产盗版光碟,最后交由张某1送至包装厂进行包装并交与下家。后张某1将预先收取的货款汇入黄×甲的个人账户。
张某2和郑某某系盗版光碟的经销商,通过张某1加工盗版光碟包装后并进行销售,且只与张某1结账,货款亦直接支付给张某1。此外,在案发的四年前,张某2在广州从事非法音像制品的经营销售,其丈夫唐×协助经营管理。而郑某某则于2011年初在广州从事非法音像制品的经营销售,并负责盗版光碟业务的运作;张×丙帮助郑某某经营并享有两成的股份,张×戊、张×丁受郑某某雇佣,分别负责运送盗版光碟和打印业务单据、打包等工作。自2011年1月起,朱×甲通过从张某2等人处购买盗版光碟的方式自主销售,并雇佣了陈×甲、陈×乙、李×乙、江×参与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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