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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浙江省嘉兴市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包某华等14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裁判规则

  在办理危险废物已....(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浙江省嘉兴市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包某华等污染环境罪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引导侦查?追诉单位犯罪?禁止令?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嘉兴市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是一家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民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批发、储存盐酸、硫酸、硝酸、液碱等业务。公司实际持股人为被告人包某华和伍某鸣、费某祥,其中包某华全面负责公司事务。公司常年从其他化工企业购进副产盐酸等化学品后,销售牟利。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一些化工企业将副产盐酸(系化学合成中产生的副产品,主要成分为氯化氢,具有一定工业用价值,但比工业盐酸杂质更多)以支付补贴款的形式,转售给其他化工企业处理。为谋取利益,嘉某公司大量购进副产盐酸予以销售。由于市场需求出现波动,嘉某公司购进的副产盐酸因滞销出现大量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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