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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郭某、于某、任某、李某、张某、韩某、李某龙组织考试作弊案

裁判规则

  以教育培训机构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郭某、于某、任某、李某、张某、韩某、李某龙组织考试作弊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被告人郭某伙同于某、任某、李某、张某、韩某、李某龙,利用2017年10月14日许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录工作人员考试之机,考试前以教育培训机构名义联系考生,签订包过协议,并购买作弊设备,放置在考点河南省许昌市第一中学、许昌市第二中学、许昌市建安区第一高级中学、许昌市建安区第三高级中学、许昌市电气职业学院、许昌市职业技术学院附近。考试过程中,采取组织人员冒充考生,使用作弊设备将考题拍照后传出考场,组织人员答题并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传给考生的手段实施作弊。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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