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上诉请求:1.撤销(2016)京0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2.对案件涉及的证据重新认定,支持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3.由熊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过错方问题。杨某认为将熊某列为过错方是本案的关键,并为此提供了大量的信件、照片,但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杨某自2010年10月被捕后,2011年中间熊某便与其情人同居,将家中财产挥霍,用于与他人享乐,并出资租门市,与他人进行经营,购置车辆,而后带孩子离家出走至今。对家中财产的分割不应认定为提出离婚时为限,熊某在明知尚有债务及其没有收入的情况下未将家中财物用于还债及正常生活,在其离家出走之前,她在家中生活连同孩子的费用都是由我母亲承担的,所以财产分割应以其离家日为准。二、债务问题。1.杨某涉刑事案24万元被认定为个人债务是完全颠倒事实,缺乏法律依据的。首先此金额全部打入熊某的卡中,并用于生活费用,直至2009年10月间,在芜湖被熊某及其妹夫黄某将剩余款全部取出(我只是知道他们去取了,我没有到场)。刑侦阶段有明细账,也证明了24万元的全部出入,所以24万元认定,一审法院主审人员断章取义我在供述中给张世龙的12万元是由他处取出,所以没被认定,何况当年我孩子才8个月,我做了伪证为熊某开脱,那12万元也是经熊某的手给出的。请调取其取款日视频及找黄某查证,由此可见此款双方都能使用。2.另16万元债务,虽然是由我签字,也同样打入2009年我们回芜湖借用熊某妹夫黄某的卡中,从时间上看收到钱为2010年7月左右,而我在2010年10月被捕,这笔钱实际提取使用于熊某,只要查一下记录就可以知道,我被捕后她还在使用,何况熊某对此债务的偿还情况一直隐瞒,第一次审判中称一分未还,发回重审后称还了三万元,到底怎样尚未可知,但事实明显,证据确凿。三、财产问题。1.公司在芜湖步行街三泰大厦910室所租写字楼为当地繁华地段,很难租到,所以有转让费,投资10多万元,以及办公设备、电脑、产品等另计3到5万元。自我于2010年10月被捕后,怎么处理的,实际所得多少,怎么证明,对此项判决认定漏洞百出,判词模棱两可,后又一句用于生活损耗实在不负责任,另外对于此项的当庭出示证人的证词与判决中大相径庭,请调取审理视频。2.车辆。在芜湖购置的二手车,双方都认同,怎么到了判决时就没有了,熊某对此车辆怎么处理的?在北京的车辆是两辆同一款型的菲亚特牌车,2015年报废的是哪一辆?是否是×××牌照的,此牌照是我于婚后购买,而另外一辆是在我入狱后其隐瞒我购买的,对此没有审理清楚,其所谓的出租牌照是什么牌没有出示,车是否是熊某购置的,怎么证明的不是,出租合同及费用都没有证据出示,主审人员是怎么认定的,反过来还认为提供其租费的证据,简直是可笑,这种判决是否存在恶意帮助其隐瞒财产。3.现金。在此次审理之初,主审人员说提出的要有证据有把握的,所以我都未提家中尚有10万元左右现金,仅提在其妹夫黄某卡中的约6、7万元,为什么不予认定处理,我为此详细说明的开户时间,以及使用情况,为什么不予查询。此外熊某提出的给我付律师费的2万多元是怎么认定的,我只说见过律师,谁也没出示任何的证据证明。4.熊某以各种借口向我母亲借的4万元,对此有书信证明,另外最简单可以向我母亲查证,此款系我们婚姻存续期间借用,如果我们没有关系凭什么借她使用。5.个人物品。怎么认定个人物品?就一句变卖用于生活就完了吗?如此她的首饰项链、戒指、手链等都由我购买,请分割。请求对我个人物品,项链、戒指、各类证件一定归还。如被变卖照原价赔偿,再有,对户口簿的判决缺乏公正,户主是我母亲及我本人,怎能判归熊某。我们如遇使用户口的问题或拆迁问题,我母亲77岁高龄怎么处理?四、孩子抚养问题。因我暂处于服刑期间,但我儿子杨小某毕竟是本市户口,而其母亲熊某为外省户口,并在京无居所及工作,两年后我回归社会,必然会将孩子接回抚养,这都是必然要面对的实际问题,请求法院对此有所考虑。对于以上各项诉求都有明确的事实与证据,只是我在服刑,如没有时间上的宽容,无法安排证人到庭,但已明显形成证据链,在第一次及第二次审理期间,审理人员都无视事实,更有甚者帮其隐瞒证据,恶意偏袒,完全不顾事实,弄虚作假,损害我的利益,利用法律知识,钻法律空子,没有公平、公正可言。为此我曾在第一次审理中就向检察院反映。综上所述,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支持我的所有请求,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熊某辩称:一审判决已将事实详细说明认定,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依法维持原判,驳回杨某的上诉请求,还我和孩子一片安宁。
熊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我与杨某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13日登记结婚,2009年底生子杨小某。因双方结婚时缺乏坚实的感情基础,婚后杨某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熊某现不占用、控制任何夫妻共同财产。熊某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决熊某、杨某离婚;2.婚生子杨小某由熊某自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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