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关键词:房屋买卖 商品房认购 预售合同 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条
[1]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3]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案件索引】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2519号(2018年6月8日)
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8145号(2018年12月28日)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天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25日签订《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内部认购原告闻天公司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紫杉庄园房屋一套,该认购房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西沣路以西,认购房源为紫杉庄园(暂定名)5幢5-1号,面积为200平方米,认购总价为1204000元。因双方在签订该内部认购合同时均明知紫杉庄园项目无预售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4]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闻天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函件等形式通知被告该合同将作无效合同处理并提出了处理方案,但被告一直未予回应,导致该无效合同问题一直无法得以妥善解决,为了避免双方损失继续扩大,原告闻天公司迫于无奈,遂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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