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3月30日出生。2017年5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7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10月10日出生。2018年9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3月31日出生。2018年7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2007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7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3年3月7日出生。2012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7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7月4日出生。2015年3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8年7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7年9月16日出生。2018年11月8日被逮捕。
(其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略。)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解某某、殷某某、胡某某、石某某系恶势力犯罪;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杨某某、陈某某、解某某、殷某某、胡某某、石某某、金伟、靖跟虎犯聚众斗殴罪,方清枫、罗伟、邵大伟、谈杨犯开设赌场罪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陈某某、解某某、殷某某、胡某某、石某某及各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检察机关认定周某某等7名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提出异议。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的事实
1.2016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与杨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滁州市琅琊区某歌厅唱歌。其间,周某某与被告人金伟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约定在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路某酒店门口打架。周某某到其租住处拿了3把砍刀,带杨某某、陈某某、解某某前往约定地点。被告人胡某某应周某某要求开车送周某某等4人前往打架地点。金伟则邀集被告人靖跟虎及王晓春(另案处理)等人帮忙,并让靖跟虎把砍刀带上。当日22时许,靖跟虎携带砍刀与金伟等人会合,将砍刀藏于路边草丛中,等候周某某等人。周某某带人到达约定地点后,持刀下车,并喊:“给我砍。”杨某某、陈某某、解某某持刀从车内冲出追砍金伟等人,金伟等人见状四处逃窜,周某某等人未能追撵到金伟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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