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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特征是组织特征,显性特征是行为特征,突出特征是经济特征,本质特征是危害性特征

————吴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规则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吴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2016年10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奸罪,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均不予认可。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10年1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成立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昌公司),从事高利放贷等业务。2012年7月9日,泰昌公司变更为山东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从事高利放贷、借用资质投标建设工程等业务。2011年3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赵荣荣、吴风磊、吴洪艳、郭彦刚(吴某某内弟)、郭树林(吴某某表弟)、吴风志先后到该公司工作。2014年年底,吴某某将被告人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吴风志等人安排到冠县人民医院,组建保安队,李忠任保安队队长。2013年至2015年,吴某某拉拢杜建岗、林飞、杜某某(已死亡)参加违法犯罪活动。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吴某某组织、领导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吴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赵荣荣、李忠为积极参加者,郭树林、郭彦刚、吴风志、吴洪艳、吴风磊、林飞、杜建岗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高利放贷,获利1300余万元;强迫华丰公司、金诚公司放弃中标工程,使用两公司名义施工,获取工程款1350万余元;通过强行违规建设加油站、违规开发住宅楼和商业街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并用牟取的利益向组织成员支付报酬,向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受伤或死亡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子女抚养费等。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破坏公司、企业、国家机关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在冠县东古城镇区域内造成严重影响。

  (二)以被告人吴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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