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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在海岸线向海一侧以平整场地及围堰护岸等方式,实施筑堤围割海域,将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可以认定为构成非法围海、填海

————指导案例178号: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规则

  1.行为人未依法....(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指导案例178号: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12月1日发布)

  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非法围海、填海/海岸线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共同违法认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32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9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2条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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