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熟人间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借款构成强迫交易罪

————宋某某强迫交易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使用暴力、....(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宋某某强迫交易案


  □案号 一审:(2017)京0116刑初201号 二审:(2018)京03刑终137号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

  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同村,自小认识有20余年。宋某某曾在潘某某处玩百家乐赌博输钱,欠有外债。2017年4月14日下午,宋某某去潘某某处借钱,遭到潘某某拒绝。当日18时许,宋某某驾车送潘某某回家途中,将潘某某带至怀柔区开放路环岛南300米路西侧处,向潘某某表示借款40万元,用于返还银行到期贷款,被潘某某拒绝。宋某某先持壁纸刀顶住自己脖子,跟潘某某说:“你要不借我钱,我就死给你看。”遭潘某某拒绝后,又持菜刀威胁潘某某,强行让潘某某向其工商银行账户内转账40万元。涉案赃款已冻结在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抢劫罪。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