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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在危险驾驶案件中,直接控制车辆所有人、管理者、驾驶人在明知行为人饮酒而同意对方驾驶自己控制下的车辆,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黄某某、林某某危险驾驶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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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黄某某、林某某危险驾驶案

  □案号一审:(2019)粤0105刑初1703号二审:(2020)粤01刑终690号
  【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明知被告人黄某某饮酒而放任黄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2019年7月31日0时许,黄某某驾驶上述车辆搭载林某某途经海珠区南洲路进昼锦里大街南7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黄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34.7mg/100mL。经查,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黄某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被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珠大队处以行政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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