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诉称,张某某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辛村北巷25号,其中宅基地面积约254平方米,房屋面积约128平方米。2015年10月16日,张某某户籍迁至该处。2018年8月19日,榆垡镇政府发布《搬迁腾退公告》,公告显示:张某某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上述房屋被列入“北京新机场噪声区治理和周边综合治理项目”搬迁腾退项目范围内,且榆垡镇政府为该项目实施主体。2018年11月13日,在未通知张某某及其家人到场且未给予张某某及其家人任何安置、补偿的情形下,上述房屋被榆垡镇政府强制拆除,给张某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张某某认为,榆垡镇政府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榆垡镇政府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某提起的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因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已作出(2019)京0115行初189号行政裁定书予以驳回,故对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应予以驳回。
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张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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