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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搬迁腾退范围内的房屋在期限内具体腾退拆除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

————张某某诉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

裁判规则

  根据该《搬迁腾退....(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诉称,张某某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辛村北巷25号,其中宅基地面积约254平方米,房屋面积约128平方米。2015年10月16日,张某某户籍迁至该处。2018年8月19日,榆垡镇政府发布《搬迁腾退公告》,公告显示:张某某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上述房屋被列入“北京新机场噪声区治理和周边综合治理项目”搬迁腾退项目范围内,且榆垡镇政府为该项目实施主体。2018年11月13日,在未通知张某某及其家人到场且未给予张某某及其家人任何安置、补偿的情形下,上述房屋被榆垡镇政府强制拆除,给张某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张某某认为,榆垡镇政府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榆垡镇政府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某提起的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因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已作出(2019)京0115行初189号行政裁定书予以驳回,故对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应予以驳回。
  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张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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