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不应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认定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李某某诉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规则

  实际施工人系最高....(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某诉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号 一审:(2019)湘06民初214号
  【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兴公司)。
  第三人:湖南熙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恒公司)。
  2016年9月3日,李某某与湖南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湖南省汨罗市长乐镇长岳路、东巷路给排水及附属工程由李某某施工,由李某某以环宇公司名义报决算价。不论结算价的变化,李某某上交管理费30万元。环宇公司授权李某某全权同发包方办理工程款结算,并有义务提供各种必需的文件资料。2016年9月,上述工程经公开招投标,环宇公司中标。此后环宇公司委托李某某同长乐镇政府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2016年10月22日,李某某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汨罗市振兴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劳务公司),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019年,长乐镇政府出具证明,载明李某某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工程结算正在办理中。2018年5月24日,环宇公司名称变更为熙恒公司。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