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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

————指导案例142号:刘某某、郭某1、郭某2诉孙某某、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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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指导案例142号:刘某某、郭某1、郭某2诉孙某某、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劝阻/合理限度/自身疾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3日19时40分左右,郭某骑着一辆折叠自行车从博士名城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出来,向博士名城南门出口骑行,在南门广场与5岁儿童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带自己孩子在此玩耍的孙某某见此情况后,将罗某扶起,并通过微信语音通话功能与罗某母亲李某1联系,但无人接听。孙某某便让身旁的邻居去通知李某1,并让郭某等待罗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称是罗某撞了郭某,自己还有事,需要离开。因此,郭某与孙某某发生言语争执。孙某某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某,不让郭某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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