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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

————指导案例140号:李某3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指导案例140号:李某3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
  基本案情:
  红山村景区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不设门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山村村民委员会)系景区内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2017年5月19日下午,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随后,有村民将吴某送红山村医务室,但当时医务室没有人员。有村民拨打120电话,但120救护车迟迟未到。后红山村村民李某1自行开车送吴某到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医院治疗。吴某于当天转至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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