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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招商引资达成的投资合同因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时,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及投资行业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变化等政策性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各因素对合同解除的原因力大小,从而确定合同双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

————河南中亚冶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诉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1. 通过招商引....(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河南中亚冶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诉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2日,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南州政府)与河南中亚冶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亚公司)签订《关于黄南州电解铝产业升级改造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河南中亚公司在协议签订后设立项目公司并收购同仁铝业公司,将同仁铝业原有产能全部搬迁至尖扎县坎布拉镇尕布村投资实施技改扩能升级改造,2012年12月31日前建成400KA以上电解铝项目。黄南州政府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项目批复下达至项目公司,并负责协调在尖扎县坎布拉镇尕布村附近征地300-350亩用作项目一期建设用地,在河南中亚公司1000万元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且保证其征地和搬迁费用能及时到位的前提下,自协议签订之日起45天内征地完成并将土地手续办理至项目公司名下。
  协议签订后,河南中亚公司于协议签订当日交纳保证金1000万元;2010年11月12日成立项目公司即青海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亚公司);2010年11月16日与同仁铝业公司原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承债式收购同仁铝业公司;2011年9月3日与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购买该公司4.2万吨80KA淘汰落后电解铝产能设备,最终未实际安装;2012年10月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拟采用SY240型预焙阳极电解槽。黄南州政府于2011年7月29日将案涉项目批复下达至项目公司;于2013年4月通过“飞地经济”政策协调海东工业园区民和工业园为案涉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但该建设用地无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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