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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成立,不应仅以加盖的印章印文是否真实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

————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多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规则

  1.合同是否成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多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9日,西宁汇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宁汇升公司)向青海宏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宏信公司)借款2000万元,年利率36%,期限三个月。2016年12月12日,青海宏信公司与西宁汇升公司等签订《协议书》,确认西宁汇升公司欠青海宏信公司3500万元,于2017年11月25日前还清,逾期按未付款项的20%承担违约责任。崔某某在连带保证人处签字并持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天青海分公司)、青海云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云天公司)、青海润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润泽公司)、通渭汇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渭汇升公司)、舟曲康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舟曲康达公司)、安多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多汇鑫公司)印章在案涉《协议书》连带保证人处盖章。协议签订时,崔某某系西宁汇升公司、青海云天公司、通渭汇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海天青海分公司负责人,安多汇鑫公司股东。经鉴定,案涉《协议书》中加盖的海天青海分公司的印章印文与备案印章印文不一致,加盖的安多汇鑫公司印章印文与安多汇鑫公司样本印章印文不一致。

  案涉《协议书》签订同日,海天青海分公司与青海宏信公司就混凝土款归还事宜还签订另一份《协议书》,由崔某某签字并加盖同一枚海天青海分公司印章;海天青海分公司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亦多次使用该枚印章。

  因西宁汇升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青海宏信公司起诉请求:西宁汇升公司归还借款;崔某某、海天青海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集团公司)、青海云天公司、青海润泽公司、通渭汇升公司、舟曲康达公司、安多汇鑫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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