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易某某199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双方感情较好。张某某与易某某准备结婚时因被告易某某年仅21周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故2000年3月22日张某某与易某某二人共同到原洪雅县柳新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时,张某某提交了本人身份证、易某某提交了其哥哥易六祥的身份证以及张某某与易某某两人的合影照片,婚姻登记机关当天向两人颁发了结婚证,结婚证上登记的婚姻双方为张某某、易六祥,照片为张某某与易某某两人。事后,张某某与易某某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易某某户口未迁入张某某户籍所在地,张某某与易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张某某洪雅县东岳镇民兴村8组的家中,并于2000年12月4日生育一子张哲溢。张某某认为易某某对家庭不负责,不尊重孝敬张某某父母,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起诉离婚。
张某某对易某某持其哥哥易六祥的身份证与其登记结婚一事是知晓的,张某某领取结婚证后从未与易六祥共同生活。易六祥1972年2月25日出生,至今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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