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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型电信诈骗透过递进式的作案手法,虚构有关交易的关键、基本的事实,误导消费者购买了本不需要购买的产品,因而交付财物造成经济损失,已经超出了民事欺诈的范畴,属于刑法规制的范围

————瞿某春等人诈骗案

裁判规则

  销售型电信诈骗透....(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瞿某春等人诈骗案


  案件提要

  销售型电信诈骗透过递进式的作案手法,虚构有关交易的关键、基本的事实,误导消费者购买了本不需要购买的产品,因而交付财物造成经济损失,已经超出了民事欺诈的范畴,属于刑法规制的范围。

  争议焦点

  如何区别销售型电信诈骗与虚假宣传、民事欺诈

  基本案情

  2013年起,同案人瞿某臣为谋取非法利益,成立更某公司,先后聘用被告人林某伟、王某担任公司总经理,瞿某春、周某义、瞿某文等人分别任人事、回访、财务出纳等职务,被告人董某林等人担任回访人员,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投放广告,在全国范围内吸引客户,待取得被害人联系方式等资料后,通过话务部人员以电话营销的方式与之联系,向其推销声称具有丰胸、增高、壮阳等功效的产品并进行一次销售,在获取被害人身体状况等详细信息后又通过回访部人员进行二次销售,引诱被害人对自身身体状况和产品功效上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一步步购买没有相应宣传效果的产品,经统计,共骗取927名被害人,货款共计人民币8493940元,且上述损失均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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