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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确认之诉需要具有确认利益

————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某某、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华强化工建材厂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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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某某、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华强化工建材厂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4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7-32。
法定代表人:刘荣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安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娟,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某某,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第一国际中心大厦13-15层。
负责人:汪国良,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东,该分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爽,该分公司法律顾问。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华强化工建材厂。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乙烯路3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顺,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某某、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吉林分公司)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华强化工建材厂(以下简称华强建材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民终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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