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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经营者宣传非确定信息对促成消费者达成交易起误导作用,且非确定事实属于产品的重要事项时,经营者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崔某诉泰普拓公司、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经营者欺诈普遍以....(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崔某诉泰普拓公司、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营者宣传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信息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属于欺诈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 [1]但是对非确定信息进行宣传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及欺诈,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中因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导致缺乏相应的研究成果。由于法的制定本身具有保守性和抽象性,法律规则难以包罗万象或者以连篇累牍的方式记载。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现实中对于某一产品信息本身的规定存在冲突、不一致的情形时常发生。因此,对于经营者宣传该种非确定信息时,需要履行何种义务、承担何种责任,消费者应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则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显得日益重要。本文将结合案例,阐述对上述问题的看法。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7日,崔某从北京泰普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普拓公司)购买涉诉车辆,金额为6599元。产品合格证载明:产品名称为小牛电动自行车(N1S动能版),产品型号为TDR03Z,整车颜色为蓝色,出厂日期为2016年12月6日,执行标准为GB17761-1999。后崔某饮酒后驾驶该车辆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9月6日,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该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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