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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普通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但在权利商标系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审理

————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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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商标争议持续长达十年,期间历经了多次民事和行政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最终裁定驳回被告再审申请,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被告持有的注册商标效力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况下,本案通过对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诉讼时效、驰名商标认定等问题的一一梳理分析,最终就2013年-2015年期间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作出侵权认定,并通过高额判赔有力地维护了“奥普”商标的巨大品牌价值,净化了市场营商环境。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208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22号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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